大灣區GBA專題:打工仔內地交稅 視乎居住日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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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明報專訊】香港又進入報稅季節,不少港人因為工作或生意關係,在內地及香港兩邊走,內地的稅務亦較香港複雜得多。在內地工作的港人要分辨清楚自己在內地稅務規定下所屬的角色,需要時更要計算在內地居住日數以作報稅之用,因為這會決定大家在境內及境外(包括香港)工作所獲得的報酬,是否需要在內地課稅。

明報記者 黃清瑤

大灣區GBA專題:打工仔內地交稅 視乎居住日數
在內地,「有住所及無住所」、「居民及非居民」的定義對納稅人非常重要。但凡定義為有住所的個人,無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工作所得的收入都要在內地交稅。圖為內地民眾在個人所得稅信息採集點登記資料。(資料圖片)
大灣區GBA專題:打工仔內地交稅 視乎居住日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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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灣區GBA專題:打工仔內地交稅 視乎居住日數

與香港一樣,內地同樣採取累進稅,共分為7級。第一級是全年收入不超過3.6萬元(人民幣,下同),稅率為3%;3.6萬元以上至14.4萬元的稅率為10%,速算扣除數(即類似香港基本扣稅額)為2520元;14.4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稅率為20%,速算扣除數為16,920元(見表1)。

稅制分「有住所」及「無住所」

內地稅制比香港複雜得多,在內地工作或創業的港人需要清楚明白相關詞彙的意思。當中個人稅制主要分為「有住所」及「無住所」,意思並非是否持有物業,而是透過在內地居住習慣來釐定。

「有住所」人士是指不論居住日數多少,在內地有戶籍、家庭、經濟利益關係而需要在內地習慣居住的人。「無住所」人士則代表不以內地為習慣居住地、也沒有戶籍等。假設港人與內地人結婚,但常年在港生活、在內地沒有戶籍,即使他持有物業亦算是無住所人士。另外,法例又將納稅人區分為居民及非居民,非居民指每年居住天數少於183天,居民則指每年在內地居住183天或以上。

凡定義為有住所個人 都要在內地交稅

「有住所及無住所」、「居民及非居民」的定義對納稅人非常重要,因為牽涉到全球徵稅問題。但凡定義為有住所個人,無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工作所得的收入都要在內地交稅。無住所個人又分為居民及非居民,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工作收入,要視乎在內地居住日數來決定是否要納稅。假設非居民港人4月在內地工作15天,當月境內外總收入為10萬元,當中只計算在內地工作日數的收入,再扣除一年6萬元,相當於每月5000元基本免稅額,再以適用稅率計算,最後得出應繳稅額為9090元(見表2)。

以下是需要納稅與否的情况:

(一)無住所非居民每年在內地居住天數少於90天,在境內工作及境內獲取的薪金需要繳稅;在境內工作但境外獲取的薪金、及所有境外工作收入,則毋須繳稅。

(二)無住所非居民每年在內地居住多於90天及少於183天,在境內工作,無論薪金於境內或境外獲取都要納稅;在境外工作的所有收入則毋須交稅。

(三)無住所居民在內地居住日數多於183天,在內地居住未超過連續6年,在中國境內工作,無論在境內或境外獲取的薪金、及中國境外工作並在境內獲取的薪金都要交稅;但其在境外工作及境外獲取的薪金則毋須納稅。

(四)無住所居民在內地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及超過連續6年沒有符合條件離境,無論在中國境內外工作的收入都需要納稅(見表3)。

值得留意的是,無住所非居民的職位若屬於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,在中國境外工作但於境內獲取的薪金,需要根據實際情况及相關稅務協定再作評核。經常回內地工作的無住所港人更可享有90天的免稅待遇。

除此之外,日數是指居留滿24小時,舉例來說,港人星期一前往內地公幹,星期五返回香港,居留日數為3天,因為星期一及星期五逗留不足24小時,因此不作1個居住日計算。

那在此情况下,每天來回香港與內地工作的人是否代表不需要在內地繳稅呢?因應此情况,內地機構有可能會將支付薪金的境外公司列為「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」,該境外公司會納入內地企業稅網之中,90天的免稅待遇就不再適用。由於情况較為複雜,將要由國內機構評核再作決定。